专利局只要审查就行了,而IPR要考虑的就很多了——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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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只要审查就行了,

而IPR要考虑的就很多了

——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

 

专利申请下不来?

欧美专利说明书有何差异?

撰写时有何侧重点?

 

不要着急,

让小编告诉你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的小知识~

 

 

相同 

 

欧美专利说明书的组成大致是类似的,都包括了: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还有摘要

 
 

 

 

不同

 

主要不同的地方:

 

第一个是交叉引用( Cross reference)

美国是有 cross reference 的。cross reference 通常放在专利名称之后,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优先权的信息、母案的一些信息,比如说接续案、部分接续案,以及与这个技术相关的信息。

如果申请的是一个项目包的专利组合,这些技术都是相关联的,这时候把他们都放在 cross reference 的部分,就可以让这些案子在系统上也关联起来,后继提交 IDS的时候也具有关联性。

而欧洲是没有cross reference 的。

 

第二个是美国它是可以没有 Summary ,但欧洲就必须要有 Summary 。而且这个 summary 是跟权利要求对应的,准确来说是要跟这个独权相对应。

 

在答辩的过程中我们是会修改权利要求的,那如果答辩好几次,我们就要对对应 summary的权利要求去修改,这样其实是很麻烦的。

 

建议:

 

欧洲审查指南给了申请人一个建议:这部分内容(摘要)可以简化成一句话,即“我要保护的这个东西是跟独权内容一样的”,就是有一个套话,就可以避免每次都去修改这个 summary 的部分。

 
 

 

 

不同 2.0

 

 

那另外不同的地方就是——

权利要求形式上的一些不同

美国的独权是不要超过三个,如果超过三个是要额外要收费的,然后总的权利要求数是不要超过 20 个。另外还有就是尽量不要有多重附属,因为多重附属会导致单独缴一个多重附属的费用,而且也会导致超项。

比如权利要求 3 附属到权利要求1 或权利要求 2 ,那其实这个权利要求本身它就占了两项了,如果你已经有 20 项,那你还要再交一项超项费。

 

欧洲的专利它反而是相反。最好要有多重附属,代理人鼓励做多重附属。但它的权利要求总数是不超过 15 项,它没有对独权的一个限制。

 

另外说明书部分,在美国,是尽量用一些宽泛的术语。比如may、can;而欧洲说明书最好就不要用这样的语言,比如 preferably、 may 、can。这样的用语会导致范围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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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只要审查就行了,而IPR要考虑的就很多了——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

 

小小说明书,拿下!

2024年6月27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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