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只要审查就行了,而IPR要考虑的就很多了——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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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下不来?
欧美专利说明书有何差异?
撰写时有何侧重点?
不要着急,
让小编告诉你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的小知识~
“相同”
欧美专利说明书的组成大致是类似的,都包括了: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还有摘要。
“不同”
主要不同的地方:
第一个是交叉引用( Cross reference)。
美国是有 cross reference 的。cross reference 通常放在专利名称之后,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优先权的信息、母案的一些信息,比如说接续案、部分接续案,以及与这个技术相关的信息。
如果申请的是一个项目包的专利组合,这些技术都是相关联的,这时候把他们都放在 cross reference 的部分,就可以让这些案子在系统上也关联起来,后继提交 IDS的时候也具有关联性。
而欧洲是没有cross reference 的。
第二个是美国它是可以没有 Summary ,但欧洲就必须要有 Summary 。而且这个 summary 是跟权利要求对应的,准确来说是要跟这个独权相对应。
在答辩的过程中我们是会修改权利要求的,那如果答辩好几次,我们就要对对应 summary的权利要求去修改,这样其实是很麻烦的。
”
建议:
欧洲审查指南给了申请人一个建议:这部分内容(摘要)可以简化成一句话,即“我要保护的这个东西是跟独权内容一样的”,就是有一个套话,就可以避免每次都去修改这个 summary 的部分。
“不同” 2.0
那另外不同的地方就是——
权利要求形式上的一些不同。
美国的独权是不要超过三个,如果超过三个是要额外要收费的,然后总的权利要求数是不要超过 20 个。另外还有就是尽量不要有多重附属,因为多重附属会导致单独缴一个多重附属的费用,而且也会导致超项。
比如权利要求 3 附属到权利要求1 或权利要求 2 ,那其实这个权利要求本身它就占了两项了,如果你已经有 20 项,那你还要再交一项超项费。
欧洲的专利它反而是相反。最好要有多重附属,代理人鼓励做多重附属。但它的权利要求总数是不超过 15 项,它没有对独权的一个限制。
另外说明书部分,在美国,是尽量用一些宽泛的术语。比如may、can;而欧洲说明书最好就不要用这样的语言,比如 preferably、 may 、can。这样的用语会导致范围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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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只要审查就行了,而IPR要考虑的就很多了——关于欧美专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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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说明书,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