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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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十条: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三)被引进的国外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四)被引进的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内机构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被引进的国内机构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20人以上;

(三)被引进的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六)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七)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

(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四)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满2年;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运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10 人以上;

(四)已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五)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或者广东省具有一定影响力,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奖励,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未获得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

本条与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助、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清单;

(四)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人员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介绍及典型案例材料;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二)在深圳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专职人员2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制定长期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四)上年度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五)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团队人员信息、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指导站上年度支出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商标品牌培训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

(二)深圳市重大产业规划、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在深圳市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建设、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四)为深圳市的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项目成果、总结报告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相关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四)项目在实施中的,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2022年11月20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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