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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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二)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社保卡以及资助申请日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四)申请人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课程体系相关材料;

(五)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取得证书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

(一)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二)知识产权促进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保护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或以线上形式组织开展面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培训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培训计划;

(五)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四)培训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效果等)、相关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符合培训课时和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讲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讲师劳务费支出凭证、培训现场照片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培训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五)培训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具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项目计划。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目的、意义、方式、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四)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活动计划。

 

 
 
 

 

 
 
 
 
 
 

 

2022年11月18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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