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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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发布日期: 2016-10-13   来源: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点击数: 2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具有专利行政处罚权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公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遵循告知、回避制度;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对于听证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与人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专利行政处罚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

    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拟对专利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需要组织听证的,由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拟共同对专利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

    第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应当由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非案件调查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指定或者聘请若干名听证员;或者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负责具体听证组织工作。听证主持人应当从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并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专利法律、法规;

(二)从事专利管理或者专利代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相应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二)对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训诫、警告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

   (三)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四)其他可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权利。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时将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

证参与人;

(二)       及时组织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       根据听证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地作出判断,就本案的处理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意见书;

(四)       对本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责保密;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按照听证笔录的制作要求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系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        系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听证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有

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        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        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        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和修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时参加听证;

(二)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        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三章 听证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专利违法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作

出的处罚决定;

(三)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四)        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专利行政管理机

关。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听证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听证申请日;听证申请是面交的,以面交日为听证申请日;听证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组织听证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记入笔录,载明提出听证申请的日期,并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放弃和撤回听证。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组织听证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后不得再次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予以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和有关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开始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和有关听证参与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人员组成,交代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本案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构成专利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六)听证主持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等事项向有关听证参与人进行询问;

   (七)听证主持人组织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听证参与人,就当事人是否构成专利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进行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程序时,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及时报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并签名。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立即交相应的听证参与人审核。听证参与人对笔录审核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相应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构成专利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中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出示,并通过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质证和辩论后进行认定,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及时提交对案件处理的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听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构成专利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

   (五)认定的证据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的签名和意见出具日期。

第五章 听证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听证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分立、合并、解散,需要等待新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因当事人申请需要回避,暂时无法更换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对比,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的;

   (六)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

   (七)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先行中止听证,并立即报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听证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请求的;

   (二)听证通知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破产,没有新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已经变更,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确需终止听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承担。但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

   (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请求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对比的勘验、对比鉴别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8日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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