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权利要求书多重附属项不被接受的情形
进行美国专利申请,多数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为独立权利要求,但也可以撰写其附属项或多重附属项,如何撰写其多重附属项呢?撰写附属项有什么要求呢?本文将为您介绍美国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多重附属项不被接受的四种情形,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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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没有选用择一的方式
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
在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P)中,没有选择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先权利要求的六个例子:
①A device according to claims 3 and 4.(根据权利要求3和4所述的装置)
②A device according to claims 1 to 3.(根据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装置)
③A device as in claims 1 or 2 and 7 or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以及7或8所述的装置)
④A device as in the preceding claims in which.(如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没有用在先的权利要求中任何一个而是指所有的)
⑤A device as in claims 1,2,3,4 and/or 5.(如权利要求1、2、3、4和(或)5所述的装置)
⑥A device as in claims 1 to 3 or 7 to 9.(如权利要求1-3或7-9所述的装置,1-3代表从1、2、3之间是用and的方式连接的)
贰
没有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而是引用了再后的权利要求
①A device as in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ims.(如以下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引用的是再后的权利要求)
②A device as in either claim 6 or claim 8.(如权利要求6或8所述的装置,若当前的权利要求是Claim5,则权利要求5引用了再后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
叁
不能引用两组
不同特征的权利要求
若当前权利要求是在描述装置,引用了在先的装置类的权利要求,可同时又引用了别的非装置类权利要求(比如方法类),这是撰写权利要求书多重附属项不被接受的。
例:A device as in claim 1 or 4(装置) made by the process of claims 5,6,7 or 8.(方法)(根据权利要求5、6、7或8的方法制成的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装置,不同主题、不同特征)
肆
多项从属再引用多项从属
(多引多)
为了保持权利要求的清晰性和可预测性,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再作为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不允许“多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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