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小讲堂 | USPTO新政策(3):多方复审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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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对已决事项重复挑战,若以下任一情况成立,USPTO将不再启动IPR程序:
其他程序已裁定专利有效:若联邦法院、USPTO、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已在先程序中对某项权利要求作出“具备可专利性”或“有效”的最终裁定 。
其他程序更可能率先裁决:若地区法院或ITC等机构极有可能在PTAB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前,就相同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出裁决 。
此次改革明确将限制范围从独立权利要求扩展至从属权利要求:
若某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已在先前程序中被维持有效,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得再通过IPR程序挑战 。
此举防止申请人通过“微小修改”绕开已决裁决,强化了对专利稳定性的保护。
仅限于恶意行为(如欺诈性专利申请)或重大法律变更(如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先例);
不包括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新的CAFC判决等常规情形 。
此类案件可由PTAB小组提交至USPTO局长进行最终裁定。
拟议规则旨在引导IPR程序资源集中于最具价值的挑战:
尚未被质疑过的专利权利要求;
曾在早期诉讼中被质疑但已达成和解的权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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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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